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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与定金、违约金在法律上规定不同,我们国家对于“诚意金”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其相应的收取和处分条款。但根据民法“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协议双方平等协商,对“诚意金”的处理明确约定,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则该约定即为有效。 因此,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中介未促成交易,原则上应当退回诚意金。
诚意金本身不具有定金的性质,要看合同中具体约定! 就您所说的来看,合同中并无约定“定金”性质的合同条款,例如:“如果您不购买房屋或拒绝签订合同的,开发商可以不予退还诚意金。”所以,我认为开发商应该全额退还您所交付的诚意金。 关于优先购买权,您在问题中没有交代详细的情况或合同约定,所以,暂时没有办法回答您的问题!
诚意金是一种日常用语,其意思就是双方达成购买意向,诚意金可作为房款,如果达不成购买意向的话,将无条件的退还,这个诚意金额度是由当事人之间约定好的,没有所谓的法律约定。当事人可以请求出卖人退还诚意金,如果执意不退的,可以走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退还诚意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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