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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所谓计生罚款其实就是指社会抚养费。凡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都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还要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更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相关(二胎三胎有别),所以每个当事人需要缴纳的社会抚养费一般是不一样的。
1、对象征收 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1。符合再生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0%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3、不足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未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两倍征收;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6、非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两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生育子女的,按较高倍数征收:(一)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不能核实具体收入的,按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二)非法生育子女后未及时报告的,超过一年的,按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三年以上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核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三)村民委员会土地纳入征地规划后,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四)非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五)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拒不终止妊娠导致非法生育的,按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七)违法生育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征收倍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7、非法多生一个孩子或者非法收养一个孩子后,继续非法多生或者多收养的,按照非法多生一个孩子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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