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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书.道歉书.悔改书等,婚外情暴露,一方急忙写的悔改的书面证据资料。 2、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电脑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
二审调查证据的认定程序是怎么样的,案件进行到二审阶段,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都是一个费时费力的事情,为了自己的权益得到公平的处理对待都需要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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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对存款的查找:(1)可以从相关人签定的合同,或是往来信件、传真及有关文件中查找;(2)可到当地银行进行调查;(3)根据被执行人交纳水、电等费用的情况,到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其帐号(4)到工商局的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帐户、帐号情况。2、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逐渐重视,调查私人财产是不被允许的。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在离婚时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法院调查。3、动产的查找尤以机动车辆查找居多。被执行人有无车辆、车辆状况如何只需到有关部门查询即一目了然。 不动产的查找则主要是到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林业等管理部门查询,由于不动产也需经过登记,故而对不动产的查找也较容易。4、知识产权是一项比较特殊的权利,它也可以成为被执行的对象。一般通过查看证书、作品及必要时向国家专利局、商标局查询的办法取得这方面的详细资料。当然,知识产权依法经拍卖、变卖之后才能具体地执行。、5、对于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股息或红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可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对于预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冻结,禁止到期后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证据的收集需要在合理的区间,一旦自己的行为存在较多的问题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的损失,毕竟自己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要在有效的范围里就可以积极的应对,但是在事情解决过程中需要自己学会做好一定的准备,从而更好解决相关的问题。
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几乎90%以上涉及财产的纷争,不仅对于分配的方式,而且对于夫妻财产的数额,双方的认识也大相径庭,原因之一就是一方或双方对财产进行了隐匿或转移。常见的不动产的隐匿方式有: 1、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大多数的夫妻在办结婚之前,已经将房屋及结婚所需物品准备妥当,但是办理购房手续时,“精明”的一方以“贷款一方便”为由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人名下,而真正到了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任凭另一方痛心流泪也无动于衷。此时,应注意查询出资汇款的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以证明自己出资的事实;另一方面,婚前出资将自己名字写入购房协议或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 2、私自隐匿拥有不动产的信息。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购有不动产,却不告知配偶,在离婚时,购房者毕口不提另有房产一事,该房产因配偶的不知情,无法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购房手续和周期较长,在夫妻双方接触中,难免会泄露一些购房方面的痕迹,应注意有关票证或存款往来记录等。假设一方在他外购得房产,根据另一方的了解推测房产可能在何处,然后进行相应的调查。如果配偶在外有情人,首先查找情人的住处,然后,查询情人居住的房产在谁的名下,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档案。如果可能将房屋给其他亲属居住使用,可以侧面向亲属了解一下。同时,注意配偶是否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有往来,如有,向房地产中介公司了解相关信息。 3、私自将房产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能排除一方将房产擅自过户到他人名下并套取、转移现金的可能。对此,可以查询交易对象,看交易对象是否恶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交易的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如果交易的一方是父母,法院可能判决交易无效,从根本上保障另一方的权益。 4、以他人名义购房产。一方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自己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后,再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式成本较大,因为涉及多次支付交易契税,一般适用于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对于他人欠债不还,并且已经到了该专务需要履行的时间,其未来不偿还债务,而选择与配偶离婚,以此来逃避账务的偿还的,只要能够证明其确实是恶意不想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将除部分证据提交给法院,请求冻结夫妻共同财产。
搜集证据,关键是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证据 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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