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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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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第二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犯本条罪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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