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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敲诈勒索财物两千多元,或者两年内有三次以上的敲诈行为,可能会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敲诈公私财产,金额大或多次敲诈的,处3年...
1、《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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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如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威胁或者威胁被害人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产的行为。一、一般立案标准。一、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三、敲诈勒索公私财产数额特别大,以30万至50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二、特殊立案标准。1、因敲诈勒索受到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3、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敲诈勒索;4、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威胁敲诈勒索的;5、以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的结果,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1、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额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最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一般是以威胁恐吓他人,索要一定财产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的。这种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才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涉案金额元至5000元以上的就属于追诉标准。 敲诈勒索无论是公财物还是私人财物,价值都要达到二千元,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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