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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非农业户籍,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合法权益。 满足以下条件可迁往农村: 1、上大学把户口迁到农村,毕业后在城市找不到固定工作的人,可以把户口迁到农村 2、夫妻双方只要一方是农村户口,而且城市没有固定工作的人,就可以把户口迁到农村 3、城市没有固定工作,但农村有住宅,长期生活在农村的人可以把户口迁移到农村 4、城市没有固定工作,但有结婚,父母是农村户口的人,可以把户口迁到农村
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的划分,城乡居民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从户籍制度上消除了在我国执行了50多年来到城乡二元制结构,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从制度上消除农民与城市居民的不平等。 农业户口变成居民户口后,不影响农民的一切权利的行使,比如农民仍然有集体收养分配参与权,仍然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户口可以迁入农村挂靠: 1、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要求,而当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 2、一般来说,当事人不属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等(具体可以事先咨询迁入地的村主任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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