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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如果职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如下: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
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工伤构成伤残的话,赔偿项目主要有。 医疗费、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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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可以提起以下索赔请求: 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按实际发生数额或者医嘱确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 非本人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还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待遇请查看《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两种途径,1、在班车途中发生事故,属于工伤,应当让单位申报工伤,然后进行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等级获得相应的赔偿。 2、另一个途径,按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走,应当向单位及司机以及保险公司主张权益,具体赔偿数额,要根据具体主张,现在不了解具体伤情、案情,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向对方主张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以及保留继续治疗和伤残等级鉴定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梁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其不负责任。那么梁某的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3款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广西某鞋业公司是梁某的雇主,虽然向梁某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梁某属于工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故公司不能向吴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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