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您和这位“前者”的口头约定形成的是一种承揽合同关系,二是“前者”和“后者”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已将工程承包给“前者”,且在施工过程中,你未给施工人员错误指示,也就是你对“后者”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你不应承担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25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