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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规定,寻衅滋事,破坏社会...
(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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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强行要求或者任意破坏或者侵占2000元以上的公共或者私有财产,强行要求或者任意破坏或者侵占公共或者私有财产三次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在公共场所造成干扰闹事,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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