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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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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二,有符合条件的保证人或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等待审查。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待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三、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对嫌疑人、被告人等待审查,必须命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交保证人或支付保证金。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适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只要当事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即可选择“人保”或者“财保”的方式办理取保候审。
下列情况可申请保释审查:(1)有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有期徒刑以上,有可能受到保释审查,不会发生社会危险;(3)应逮捕的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未满一岁婴儿的妇女;(4)拘留的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申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6)嫌疑人被拘留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中起诉,需要在二审期间进行审查,有效审查,或者有必要起诉的审判结束后,有可能无法起诉的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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