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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可以做第一顺位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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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继承人已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继子女可以行使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抚养的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抚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抚养子女的抚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抚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以下人员可成为法定继承人: 1、配偶、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2、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父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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