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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符合要求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从2016年开始,女职工依法享受98天和60天,合并为158天。其中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15天,产假增加15天。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婴儿1天,产假15天。此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子女的夫妇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对于延长产假的时间,各省的规定存在差异,主要可以参照各省的计划生育规定。例如,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法的子女除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待遇外,还可以延长妇女的产假60天。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而降低工资、辞退、终止劳动或者雇佣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纠纷提起仲裁决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上海小产假期:98天+30天(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2]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生育假30天(原先的30天晚育假改为生育假;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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