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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当经过批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已交纳保证...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办理居住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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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要经过执行关机关批准。执行机关一般是所在地的派出所。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九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拘留中心不处理保释候审。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符合保释候审条件的,一般需要一周左右的时间才能提交申请到审批,审批后24小时内实施保释,最长不超过12个月。保释候审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释候审:(1)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不能照顾自己、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保释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4)拘留期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保释候审。保释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取保候审的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是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因为如果被取保候审的人可以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就不能保证随传随到,就失去了取保候审的意义。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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