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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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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以及需要哪些手续如下:一、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二、取保候审要满足哪些条件(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二)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1)累犯(2)犯罪集团的主犯(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要满足相应的条件,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取保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获得了取保候审后以后就不会被判刑。
公安机关在宣布取保候审决定时,应当告知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地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传递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在决定取保候审时,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入与犯罪活动等有关的特定场所;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证人、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案犯和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特定人员见面或通信; (三)不得从事与其犯罪行为有关的特定活动; (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公安机关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等因素,确定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和特定活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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