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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三)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造成社会危险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需要取保候审的。
下列情况可适用于取保候审: 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险。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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