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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而且,根据法律...
1、如果在以前已经有认罪的口供的,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有权否认自己以前的口供(即进行翻供),但最关健的问题在于被告人的翻供是否成立。 2、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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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的口供不一致,我国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主要看犯罪事实是否清楚、犯罪证据是否充分等的因素。此种情况下,要用到其他的证据,来进行佐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嫌疑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嫌疑人有罪并处以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重研究,不要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二)根据定案的证据,经法定程序核实属实;(三)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对所认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中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口供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一种证据。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这已由立法所确定,不必赘述。 2、关于查证属实的口供的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应当看到,对口供的查证过程,同样是一个收集其他证据,审查判断所收集的证据的过程,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必须有足够的其他证据,口供作为一种对案件事实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证据,根据逻辑规则,其自身在不能证明自身真实性时,亦即丧失了独立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 3、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仅如此,中国刑法更是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长期以来,实践中对非法猎取的口供,如属“屈打假招”之类的口供,自然不会被采信,但对于非法获取的“真供”采信与否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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