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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4、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5、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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