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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
1、女方是否做过精神病鉴定?病的严重程度如何? 2、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女方是否知道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3、如果女方精神病比较严重,无法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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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均构成强奸罪.夫违背妻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能否构成此罪,曾经在法学界引起过争议,目前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对此均持肯定态度.但在正常的夫妻关系中,指控夫系违背妻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举证和判断均较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持慎重态度,不轻意认定夫构成此罪.据此我认为本案不是能否构成犯罪的问题,而应是能否举证证实男方有此行为的问题.
双方自愿的不属于强奸。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关于强奸罪的成立,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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