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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应该结合各方面情况解决。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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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对交强险、人寿保险等各种保险合同,并不陌生。而且为了业务上的便利等,这些保险合同大多采用格式条款。如果当事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理解上的争议,应该怎么办呢?我国《民法典》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日常交易买卖中,经常会出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中履行期限、价款等相关条款,存在理解上的争议。那合同当事人对条款有理解上的争议怎么办呢?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因此,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可以按照以上方式解决。
合同无效以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有效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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