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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54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A未经许可人同意,没有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许可人的名称 并不违法,在注册商标商品上无需标明许可人的名称,需要标明的是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诲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 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在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再使用该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允许人有下列主要义务:许可人在约定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专利;向被许可人交付与专利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为被许可人实施专利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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