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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奖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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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1.首先劳动法规定哺乳期不能降低女性的工资待遇。女性在哺乳期间可以享有哺乳之前的劳动待遇。 2.哺乳假期间,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是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也需要等待哺乳假期结束之后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 3.女性每个班次可以享有两次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规定以30分钟为一次,可以一次性使用一小时,并且哺乳的女性在往返的路上耽误的时间应该算作劳动时间。一次性生育多个宝宝的女性,每多哺育一个孩子,多给半个小时哺乳时间。 4.如果女性正在哺育一周岁之内的宝宝,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三级劳动强度之上的劳动,不能安排哺乳期不能坐的事情,不能延长劳动时间,也不能安排夜班。
关于你又申请6个月的哺乳假,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自己申请,公司没有主动告知义务。关于到底能不能再申请哺乳假的问题,这个每个市有各自关于哺乳假的规定,(一般的规定为: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表面上需要单位同意,但是再实践中一般只要当事人申请了单位都会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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