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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是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
【1】对于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却认为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情况,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可以向原审法院审请再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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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目前实行二审终审制。初级法院一审后,经中级法院二审,判决生效,如有不服,应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一般检察院应当向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有不服,应当办理再审监督的抗诉手续,否则不予实际受理,申请抗诉时应当提交抗诉申请书、判决书、主要证据等资料,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又对裁定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定;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可抗诉的生效裁定的范围界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从受理条件和不受理正反两方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作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批复或会谈记要的形式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了规定。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监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未生效刑事判决检察院可以通过提交抗诉书的方式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同时,抗诉书送到一审法院。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应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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