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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养权问题,一般多作为义务对待,但是它也是一种权利,而且是和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它基于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产生。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书的...
如果夫妻双方采取诉讼方式进行离婚,则法院通常会以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方式来判决夫妻双方谁获得子女抚养权。一般情况下,如果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合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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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213民初3793号 原告:陈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女,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系原告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芬,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2,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日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1的法定代理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2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份起,按照每月1800元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9月15日生育原告陈某1。因感情不和,刘某与被告陈某2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由被告抚养。因被告不履行抚养义务,刘某于2015年9月起诉至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于2016年3月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陈某2未到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母刘某与被告陈某2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6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长女陈某1由被告抚养,次女陈丽文由刘某抚养。2015年3月刘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婚生女陈某1由刘某抚养,本院依法作出(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陈某1自2016年3月起由刘某抚养。原告称,自2016年3月起被告未支付子女抚养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离婚协议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各1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因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应当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本案中,因被告未到庭,无法确定实际收入情况,以现阶段原告陈某1的教育情况以及原告之母的收入状况综合计算,酌情以被告陈某2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为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2自2016年3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陈某1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成年或能独立生活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某2负担。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丛媛 人民陪审员刘生世 人民陪审员夏美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抚养权判决书一般抬头是某某法院,之后原被告的双方的身份信息,正文部分则是原告的起诉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以及证据等部分,然后就是判决部分包括判决的依据。末尾会附上相应的法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尊重子女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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