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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别人担保就是以个人信誉或者资金提供保证,当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合同时,担保人要承担保证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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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合同由债务人提出,以保证担保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向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追偿权,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履行反担保。
担保人即保证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行为的人。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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