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局只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他股东不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上市公司以、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区域性股权中心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亦均只登记发起人姓名,其他出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
公司收购股东个人股份时,股东作为转让人,公司作为受让人,双方签订公司收购个人股份的协议。双方应当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和方式、相关公司的损益分担、收购后金额的支付等具体事项,以确保公司个人股权收购的顺利进行。《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将受让人的姓名、姓名、住所、转让出资额记录在股东名单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全体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拍卖、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者股权,视为同意转让。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15人已浏览
588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16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