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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与工头,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雇主(即工头)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房主将建房工程发包给工头,其双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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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之间误伤所花费用的承担如下: 1、一般是单位负责,工作中误伤工友,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3、但是打架斗殴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应予以处分,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至于费用,由打人者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承担。 4、职工操作不当致工友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
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摔伤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赔偿。 如果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人工伤的直接负责人是有发包资质的发包单位。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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