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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职务犯罪: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职务犯罪: 1、加强思想教育; 2、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和牵制体制; 3、健全和规范法制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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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预防职务犯罪制度规定是开展各类的职务犯罪宣传教育,让学校的工作人员清楚的了解到职务类型犯罪的处罚力度。为进一步规范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确保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就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深刻认识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全部退缴赃款赃物,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职务犯罪的表现,深刻剖析其犯罪的原因,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筑牢思想防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是基础,管理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大多数人走上犯罪的道路都是从“摆手、推手、最后接手”的过程,第一道防线被跨过后,思想道德就越来越滑坡,行为就越来越腐败。对此,必须注重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强化对干部思想道德和理想信念教育,让他们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生动、直观、现实的反面典型案例教育,揭人生的弱点,经常组织干部到监狱、劳改场所、双规地点等警示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通过现场参观、“现身说法”感受腐败的危害,触动心灵深处,筑牢廉洁自律思想防线。二是要努力教育干部提高自我修养和辨别是非能力,增强自律意识。只有不断净化心灵,激浊扬清,才能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侵蚀,才能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根基。三是要把教育和监督结合起来,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形成拒腐防变的合力,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必须深化人事改革。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为政之要,唯在用人。德才兼备是选好用好干部的重要标准,有德有才是正品,无德无才是毒品。所以用人是预防犯罪的前提:一是要用好的作风选人,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要建立严格的推荐、考察、失察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名推荐、选拔任用有严重问题的人,要严肃追责任究其责任;二是要选作风好的人,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和标准,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包括道德品质,选德才兼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艰苦实干、不事张扬、实绩突出的人;三是要对那些缺乏政治责任感、工作漂浮、拉帮结派及无事生非的人进行严厉批评,重点教育,对问题严重的要坚决进行组织处理。通过严把干部任用选拔关,不断提高党的干部素质和任用提拔干部质量,净化党的干部队伍,有效预防职务犯罪。 (三)必须深化监督制约。领导干部“自身霉变”是职务犯罪的内因,起决定作用,但缺乏有效的监督,则是一个很重要的外因,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犯罪。因此,必须抓住权力制约这条主线,加强监督制约。一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班子的集体领导制度和议事原则,完善、规范权力的运用程序,以制度制约权力。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都必须发挥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作用,通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实施“阳光工程”,杜绝“暗箱操作”,保证党员和群众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实现。二是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实行干部述职述廉制度。认真执行党委和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推进党内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三是要建立健全巡视制度,通过明察暗访、专项举报、个别访谈等监督方式,拓宽公开透明、便捷的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干部存在的不廉洁问题,真正做到“四个不”,即不做政治糊涂人,不做事业局外人,不做工作懒惰人,不做纪律自由人。 (四)必须围绕重点监督。领导干部都有一定权限,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往往容易产生腐败。预防职务犯罪必须紧紧围绕重点、热点岗位和环节进行监督。 1、要围绕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强化监督。各级领导干部都是权倾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各方“诸候”,也是预防犯罪工作的重点。将领导干部监督到位了,不仅能够防止领导干部这个层面走向犯罪,保证正确行使权力,而且能够增强所属团队领导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向心力,为领导干部更好地服务基层作出榜样和表率,从而形成一级带动一级,一级监督一级,树立党风正、事业兴、民风纯、人心齐的良好局面。 2、要围绕热点岗位这一关键强化监督。所谓的“热点岗位”,就是管人、管财、管物等资源权力集中的职位作为热点岗位,这些岗位掌控着资源分配、调剂、转移等权力,如果监督不到位,有的可能利用岗位“优势”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特定权力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制度不严谋取私利,有的可能利用关系谋取私利等等。为此,必须深入查找热点岗位风险源,通过自己找、群众提、相互查、领导点、组织评等方法,列出“权力清单”,明确各岗位履职风险和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定期交流轮岗、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等监督制约机制,推进政务公开,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公开监督。 3、要围绕重点项目这一环节强化监督。所谓的重点项目,就是经常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工程投资、物资采购、宣传促销等重点项目。这些项目带有专业性、时效性的特征,往往由部门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由于招投标制度不完善,单一来源采购品种不同性,因而往往容易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为此,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监督管理,针对不同特点,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切实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个事前防范的行为,重在源头,人是腐败的主体,是内因,只有做到思想上不想贪、不愿贪,源头防范为先才能发挥作用,而体制机制和各项监督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则是确保做到人不能贪、不敢贪的外部保证,只有从思想、机制、体制、制度各个方面同时入手,让人的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才能得到健康良性发展,职务犯罪行为才会越来越少。
检察机关应当履行下列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一)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依法开展案件预防、提出检察建议;(二)针对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领域,开展重点预防;(三)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四)应有关单位要求,指导、协助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预防咨询和预防指引;(五)结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和教育活动;(六)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检察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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