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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双方子女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对两周岁以上未...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性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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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主要准则如下: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发展的角度,并衡量双方抚养条件来综合判断.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孩子判给哪一方除了考虑收入因素之外,还要居住条件、生活环境等。 2.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3.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综合性考虑父母的抚养 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10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时,如果父母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争取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第一,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第二,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义务的;第三,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第四,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第五,一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第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表示愿意随一方生活的;第七,一方收入稳定、而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第八,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第九,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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