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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区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处理,开发区和旗县由派出所.公安局二级审查后处理。2、可以落入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人才服务中心和公司的集体家庭,公司没有集体家庭的,也可以依靠亲戚朋友定居。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吸引人才定居和简化程序的通知规定,派出所可以处理的户籍业务,不需要社区警察的入籍调查,不需要所长和旗县区公安局(分局)的审查,除有明确规定外。户籍内勤审查资料,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直接处理情况。需要发行许可证的,户籍内勤直接发行许可证,加盖旗县区公安局户籍专用印鉴。户籍内勤检查不清楚或无法检查的,通知社区民警调查,民警调查明确可处理的,发行调查意见,户籍内勤处理。需要审查的资料、户籍内勤填写表、所长审查后报旗县区公安局(分局)审查处理。自治区公安厅明确规定市公安局审查的项目,户籍内勤审查资料填写,所长审查后报告旗县区公安局(分局),旗县区公安局(分局)集中报告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审查。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拟落户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即可,市内迁移的,当场办结,市外户口迁移至我市的,需派出所先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回原籍办理《迁移证》后,持《迁移证》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登记。
车辆不允许在异地办理过户手续。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和车辆一起到呼和浩特所属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取得车辆临时号牌和车辆手续档案之后,再有车辆受让方到巴彦淖尔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落户上牌手续。过户车辆需要车辆违章和事故处理完毕,车辆手续证件齐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三条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十九条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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