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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责任?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也经常被类似问题困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机动车肇事至第三人伤害的,原则上肇事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挂户车辆肇事致人损害的,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车辆挂户是指实际出资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家甲想开出租车,但是没有营运证,于是就与某乙出租车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某甲出资购车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以获取营运资格,某乙公司抽取部分利润作为提成,但车辆的最终所有权仍是某甲的。再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被雇佣开车肇事的情况下,当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一、事故车辆为个体户.承包人.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2、事故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事故车辆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的活动,造成交通事故,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4、事故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共享利润的,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6、事故车辆驾驶员未经车主同意,擅自使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应当承担垫付责任; 7、紧急避险造成的交通事故,造成保险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由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死者是行人的话,那么由驾驶者承担全责或者主要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责任划分是根据双方驾驶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严重承担而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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