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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如下内容: (1)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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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主要是审查如下内容: (1)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这些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规定的撰写要求,以及其书写格式和签署等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2)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的情况,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3)专利申请主体是否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主体的资格; (4)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单一性要求; (5)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即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6)专利申请主题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的定义; (7)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8)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1)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可以通过补正方式消除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补正机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不可克服的缺陷,应当给申请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只有在经补正或者陈述意见之后,仍未能消除缺陷的,才能作出驳回决定。必要时,可以给申请人两次以上的补正或者陈述意见的机会。给予多次补正机会时,审查员应当注意,不要耽误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公布专利申请的期限。 (2)对于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存在的格式缺陷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使公布文件格式上符合要求;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仅在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3)除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情形外,审查员应当尽量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全部格式缺陷。 (4)凡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启动的程序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而需作出视为未提出或视为撤回或驳回决定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可启动的后续程序。 (5)审查员无论作出何种处理,都应在纸件文档中作出相应处理和记载。
(一)、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四)、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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