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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管公房原承租人年纪大了,需要怎样解决,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2022-07-09
首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限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丧命的,与其生前共有住住的人能够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强调的是共有住住,如闺女一直与原承租人共有住住,则闺女有权依据该限定继续租赁公房。儿虽然不常住,但因为户口在那,也算共有住住人,所以其也有权继续租赁该房屋。第二,关于闺女能否向法院诉讼确权做承租人,答案可否定的。因为,只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决定承租人,本案中只有单位有权决定。 第三、本案中,单位已经宣布儿、闺女都可成新的承租人,这说明单位把难题抛给了儿和闺女,而现在儿不认可的原由是无地方住,如果两方能商量解决住宿问题或将来如果房屋出售的买下权问题,则承租人问题应该能迎刃而解。建议:闺女和儿作为共有承租人。或由一方作为承租人,然后商定另一方的住房问题及将来的买下权问题。以上解答及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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