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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
探视权也叫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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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都是有探望权的。但是如果协商未果,最好是收集一下有关的证据然后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时对其中一方探视权侵权的行为,之后就可以等待法院判定结果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上的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父或母的法定权利,是特定的身份权利,不可转让,不可非法剥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则会引起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纠纷案件依法强制执行的问题。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约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总的原则是:探视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应中止探视权,一般有: (1)探视权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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