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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帮信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
这要看实际的情况;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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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行为是一种非法活动,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养卡是指将信用卡透支后,在交付一定手续费后,由“养卡人”先垫付透支费用,在自备的POS机上用该信用卡刷卡虚假消费。一般情况下,以卡养卡的原理就是把几张信用卡的还款日期错开,日常消费用第一张信用卡,在还款期限之前,用第二张信用卡透支提现,还第一张信用卡的债,依此类推,数张信用卡轮换透支。 养卡行为是一种非法活动,甚至可能构成犯罪。“以卡养卡”的持卡人只是被眼前一笔取之即来的现金流所迷惑,却忽略了随之而来的循环利息以及因此而可能产生的滞纳金罚息等,因为拖欠欠款而导致成为银行信用黑名单的座上客,这样持卡人得不偿失,还面临信用危机的风险,严重的涉嫌诈骗罪。 以卡养卡的方式非常不可取。目前在持卡一族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做到理性消费,而因为申办条件放宽,有些持卡人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而只是看到眼前的利益盲目办卡,这将为以后埋下不小的隐患。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既遂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存在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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