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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
抚养权变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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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监护权可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 (3)8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对方生活,对方有抚养能力; (4)需要变更的其他正当理由。
未满两周岁的孩子一般随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后,如果男方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可通过诉讼程序,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作出判决,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的情形:(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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