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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向检察院反映,由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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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件确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安机关不受理案件,需要结合案件本身是否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是一般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区别对待。以刑事案件为例:公安机关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立案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请求。我国《》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且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采取措施,依法对通知立案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及时立案。无论是否立案,都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另外,对于不予立案的决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因此,无论公安机关是否立案,都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你可以先要求他们出具。(其不出具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投诉。)然后再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认为有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和嫌疑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起诉,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立案调查。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伤亡事件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意外事件,这就让受害者很难在情感上接受。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如果起诉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实践中救济效果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律师建议,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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