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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认定责任,不服,参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节复核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1、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2、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 (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交通事故复议撤销意味着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想要再次提出复议申请就要重新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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