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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范,强制戒毒是由《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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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是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所规定的戒毒措施之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由公安机关下达,属行政强制措施。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目前则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统一并取代了此前由公安机关负责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劳动教养戒毒。它和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共同构成了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
《禁毒法》: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强制隔离毒品的期限为2年,从强制隔离毒品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毒品的人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毒品的场所强制隔离毒品的3个月到6个月后,转移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毒品的场所继续强制隔离毒品。执行定金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社区吸毒者应在收到社区吸毒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社区吸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事务所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吸毒。社区戒毒期限为3年,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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