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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毒品犯罪的客体:指受毒品犯罪侵害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2、毒品犯罪客观:毒品犯罪活动的客观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不可或缺的要素。3、毒品犯罪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机构。毒品犯罪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特殊主体(满14岁未满16岁的人)。特殊主体受刑事处罚需要法律明确规定。4、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故意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和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5)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3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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