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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国内仲裁裁决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的范畴。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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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同意,可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二)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1、被执行人如期履行判决,此执行结案。 2、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3、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指的是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法院根据另一方的申请而强制其履行的行为。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为申请人,应履行义务的一方为被申请人(立案阶段),正式进入执行阶段后,被申请人就是被执行人,而法院自然是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和《执行工作规定》关于执行回转的内容,后者对执行回转的相关内容作了相应调整。第一,增加了执行回转的启动时间。《执行工作规定》不仅是在“执行完毕后”可以启动执行回转,还可以“在执行中”启动。第二,增加了执行回转的适用情形,《执行工作规定》不仅包括“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撤销,还包括了“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变更”的情形。第三,增加了执行回转的启动方式,《执行工作规定》规定执行回转不仅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第四,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后,责令返还财产的人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区分债权人和案外人的不同,不管原执行标的物在何人手中,一律都要回转。《执行工作规定》强调执行回转只能从原申请执行人手中回转,侧重于对案外人取得财产权的保护。第五,对执行回转作出的依据予以限制。《执行工作规定》规定执行回转要“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然而对于什么是“新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工作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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