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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认定如下: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
使消费者不致混淆、误认、误购。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水平为尺度,判断产品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以及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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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需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外观设计产品正常使用时最容易观察到的部分以及区别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判断: 首先,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注意它不是依据权利要求书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与否。 其次,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认定的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洛迦诺条约的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那么我们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最后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把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不成立。
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如何判定外观设计侵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2、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应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
外观设计保护的不是技术方案,而是产品纯美感的设计。判定外观设计的侵害,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照片和照片与被告侵害的外观设计、被告侵害的外观设计的照片和照片进行比较。2、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应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似。3、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外观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被告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实质差异的,应认定两者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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