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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第二条轻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的判断标准:头颈部损伤第五条帽状腱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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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是指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种外部因素作用于人体,对组织、器官结构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严重损害,不属于轻微损害的损害。鉴定人应当由法医或者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或者以上人员担任。鉴定损害程度应以外部因素直接对人体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和后果为基础,包括损害当时的损害、损害后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综合分析和综合评价。鉴定人有权了解案件、审查文件、病历和调查现场,相关单位有责任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轻伤鉴定的标准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根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六章是附则部分,共四条,从53到56条。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第五十四条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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