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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定借贷关系不能仅仅只凭借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
若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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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的借款关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双方的举证责任应为贷款人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提供贷款承担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对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只有借不能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只有借据的时候,借据的内容是详细的,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未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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