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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军官证》或《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和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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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可以亲自共同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携带下列有关证件或证明: 1、户口簿; 2、身份证;军人离婚的,持本人有效军人证件及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包括夫妻双方姓名、结婚时间、离婚原因、经调解无效同意办理离婚登记的字样、部队驻地、加盖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印章。 3、双方结婚证; 5、每人2张近照、免冠、半身、便装、单人、同底二寸证件照。
军婚的要求的材料 1、户口簿(女方)。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婚姻状况证明或持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道)婚姻登记专用章的证明。 4、婚前检查合格证明(现已自愿)。 5、双方合影彩色照片4张。 6、军人持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7、特殊情况的,需要加带以下材料: (1)离过婚的持离婚证原件,一审判决书须出具已生效证明书。 (2)丧偶的须持原配偶死亡证明。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离婚时,应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2、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4、配偶是当地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如果士兵一方同意离婚,政治机关可以出具离婚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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