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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发生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适用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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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面没有引起道路交通事故的过失,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面没有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责任。
车辆追尾发生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适用第十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第十一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部分损失 以保险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的计算基础(含免赔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由于您事故发生当时交警没有出警,保险公司没有第一时间现场查勘,本次交通事故的第一现场已经消失,在这种情形之下事故比较难认定,但是如果现场有监控,或者单纯只是车辆追尾又有其他证人证言的话,那么是可以在事后认定的。但保险公司即使没有第一现场查勘,只要车辆投保相应险种,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责任比例,则需要结合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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