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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完毕(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并没有执行)。 《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
先减后并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你应该知道了吧。你在假释考验期相当于正在执行刑罚,对于在执行过程中的故意犯罪的,适用撤销缓刑或者假释,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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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待罪之身暂且放出去,一是刑期仍有效,不变,二是不在监狱中关着,放在外面,只适当限制活动范围,原因是国家认为他在外面不至于伤害到别人,已无威胁了,一般暴力犯较难得到这种机会,而贪污受贿之类的数额小,罪较轻的就可能会假释。如假释期内再犯新罪,抓回去新帐老帐一块算。 减刑就是减少刑期,原两年刑,减一年,只要坐一年牢就可以出去了,不限制活动范围了,出去后再犯新罪的,抓到后只算新帐,因为老帐已减免了。
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该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 2、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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