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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转继承公证书引用的法条是如何的?

2022-07-28
出证方法为常规出证方法分二个公证编号出具,其中一份公证需由外孙女对其外祖母继承的份额表示放弃继承权,因此引发了未成年人能否作出放弃继承权的争议。被继承人的外孙女的情况如下:她目前在某高职学校就读,据承办人观察她对继承遗产已有一定的分析理解能力,其名下另有一套不动产每月有几千元的租金收入。其实该外孙女有权继承的份额仅仅是其母亲名下的一小部分,对其外祖母继承遗产部分的放弃不应认定为对其未成年人权利的一种侵害,事实上她也没有权利继承本应由其外祖母继承的这一部分遗产,应看到这样出具公证书并没有对她的外孙女有何不利的情形,因此持肯定观点者认为对这种情形不能囚于因为未成年人就不能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承诺的原因而不采用这一出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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