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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并鼓励回用再生水和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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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农牧、卫生、林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太湖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三)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五)对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其他事故的应急措施;(六)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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