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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分公司是本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本公司是首先设立的、统管公司各个机构的总机构,分公司受本公司的管辖,本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是管辖与被管辖的关系。公司的子公司是由公司投资而组成的受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一整套的公司组织和机构。持有子公司股份并居于控制地位的公司称为母公司。母公司组成子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投资设立新的公司,二是通过收购股份控制已有的公司。在法律上,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地位,也就是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子公司虽然受母公司的控制,但是它是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独立存在,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的各项手续。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我国公司法专门对上市公司作出了系列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主要规范是: 1.公开募集股份的公司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申请股票上市交易,该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公司法列明了五项基本条件: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的业绩可以连续计算;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该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等; 3.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报送有关文件,经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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