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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针对近日网店假货泛滥等话题的争议,马云3月7日在微博上发文称,要像治理酒驾那样治理假货,也许将使得假货问题迎刃而解。无独有偶,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也建议,建立质检、公安、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加重对制假售假的刑罚处罚。该建议与马云的观点一致,都是希望能够提高制假售假的法律成本,通过法律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让违法者付出昂贵的法律代价,方可达到震慑效果,遏制市场上泛滥成灾的假货。现在很多人有一个错觉,认为电商平台假货泛滥,是电商发展过度所致,因此将假货归罪于电商。事实上,这是射错了靶子,没有看到问题的根源所在。制假售假行为一直存在,只是此前受制于地域流通限制,假货的流通渠道较为隐秘,且多充斥于三四线城市、农村地区。但是,在电商崛起之后,快递服务网点迅速铺开,商品流通渠道愈发畅通,个人网上开店也很方便,商家坐在家里,就可以将商品销售到全世界。这也为假货流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制假售假者搭上了电商的便车,得以将假货销售到每一个角落。而且,淘宝、微信等电商开店门槛低,平台流量巨大,商家数量庞大且鱼龙混杂,亦给平台管理带来一定的麻烦,无形中增加了打假难度。其实,相比线下打假而言,网络打假还是具备信息优势的,制假售假者在网上的痕迹,是无法全部消除掉的,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深度挖掘,排查相关假货线索,顺藤摸瓜找到制假售假者。但是,仅仅依靠电商平台网络打假是不够的,还需要司法机构的协作,毕竟平台没有执法权,只能为司法机构提供线索,配合其打假。目前,我国刑法对制假售假者的立案标准是售假金额必须达到5万以上;产品质量法中对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的罚款标准仍停留在5万元,24年未变,相比制假售假者获得的暴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如此一来,自然难以形成威慑效应。我国已经步入消费时代,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修改相关法律条文,提高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罚标准。同时,严格执行法律,以打击“酒后醉驾”的零容忍态度,对待制假售假行为,不搞地方保护,不庇护违法者。如此,方可遏制制假售假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上不是根据金额量刑,而是根据该行为造成的影响严重程度进行量刑。但是有一条特别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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